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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外观设计

欧盟外观专利简介:

欧盟外观专利是直接面向欧盟商标专利局提出申请,同时在27个国家有效。欧盟27 个成员国包括:法国、德国、意大利、比利时、荷兰、卢森堡、丹麦、爱尔兰、英国、希腊、西班牙、葡萄牙、奥地利、芬兰、瑞典、塞浦路斯、捷克共和国、爱沙尼亚、匈牙利、立陶宛、拉脱维亚、马耳他、波兰、斯洛伐克、斯洛文尼亚、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。

1993年12月20日,共同体理事会采纳《共同体商标条例》,并基于该条例成立共同体内部市场协调局(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, OHIM)。2001年12月12日,共同体理事会开辟了外观设计新领域。从2002年5月6日起,共同体外观设计进入实施阶段。

开辟共同体外观设计的理由:

在采用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之前,外观设计的保护只能通过各成员国的国家法条来实现,除非该国是《海牙协议》的成员国。不同的国家对外观设计的要求不同,就样会导致同样的外观在不同的国家获得的保护范围不同。这就意味着不同国家的外观设计权利人之间会存在潜在冲突,这将给货物在共同体内部一体化市场的自由运作制造障碍。

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区别

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、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,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。

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、图案、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。

可以同时请求保护同一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,可以从不同角度保护产品,当它们其中一个申请进行了公布时,另一个申请不会被破坏新颖性。